首页-政策导航-公积金政策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积金政策 返回

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5-08-07

中心各科: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缴存执法的严肃性,体现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行政处罚网上公开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行政处罚坚持有法可依、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案审小组集体审查、中心领导审批的制度。案审小组由市中心主任、分管主任、纪检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涉及分中心、管理部所辖案件,该分中心、管理部及其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参加审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将作出裁量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第五条 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个以上5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对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1000个以上,且未按照相关规定及中心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处以40000元至50000元 罚款。
    
第九条 在第五、六、七、八条中,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均按同档次中间额度处罚。
    
第十条 在第五、六、七、八条中,对单位在缴存行政执法中拒不配合或者第二次及以上违法被查处的,可以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执法机构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已经办理部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达到一定比例的;
(四)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故意刁难处罚相对人。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所称“至”同时包括下限数和上限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