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1号)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和账号;
(9)参保险种。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所需资料
1.填写完整并经单位盖章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一式二份;
2.用人单位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复印件);
3.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业务流程
1.审核用人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内容;
2.录入单位登记变更内容,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3.重新制作《社会保险登记证》;
4.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发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将盖章确认的一份《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返回用人单位。
四、咨询电话:57372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