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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护理院:
根据《昆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昆政规〔2014〕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床日定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定点护理院床日基本定额标准提高到80元/日。
2.二级、三级护理院仍按基本定额标准的105%、110%结算。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