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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床日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15-10-13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护理院:

根据《昆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护理院管理暂行办法》(昆政规〔20144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床日定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定点护理院床日基本定额标准提高到80/日。

2.二级、三级护理院仍按基本定额标准的105%110%结算。

本通知从201511日起执行。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56